走进协会

深圳市金融科技协会章程

已于四届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深圳市金融科技协会”。英文译名是Shenzhen FinTech Association,缩写为S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及相关专家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办会原则,加强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及业内专家的联系,促进金融与科技的进一步融合,更好地发挥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深圳在金融科技领域的交流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社团登记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制定金融科技领域中、长期发展纲要、规划;

(二)开展金融科技领域调查及相关课题研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或建议;

(三)参与协调我市金融科技领域等相关工作;

(四)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城市间金融科技领域的交流合作;

(五)为会员开展金融科技发展规划运作咨询和人才培训服务;

(六)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七)组织会员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及团体标准。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金融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本会协助维护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可利用本会的电子刊物传播企业信息或利用本会的关系开展业务联络。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行业发展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持与本会的联系与沟通,对本单位的重大变更,如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以及有关联络人员等应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费标准为:

(一)金融机构会员: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科技企业会员: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各级别科技企业会员加入协会首年,会费标准在此基础上均增加20000元。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一)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研究本会及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签署本会有关法律性事务文件和秘书处负责的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所服务行业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执行。

 

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金融科技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金融科技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五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公众号
深金科汇
金融科技师

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136号5栋6层(国际金融科技生态园)

深圳市福田区凯丰路10号7层(国际金融科技城)

邮箱:sfa@szfta.org.cn

电话:0755-8226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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